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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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七六一工厂:
九月十七日函悉。关于什么叫调干生的问题及调干生的工龄计算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一、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二、关于调干学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考虑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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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预算执行的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二章 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汇部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关于上年度本级总预算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表;
(三)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
(四)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本级总预算收支平衡表;
(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审议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相应说明;
(三)实现预算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关于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主席
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并将关于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有关文件材料应当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送。
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编制的收支数额应当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章 财政预算的调整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财力支出或减少收入,并影响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而进行的预算调整,必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原批准的重点支出增长比例因特殊情况需要下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财力支出或减少收入,但不影响原批准预算收支平衡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提报,并对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国家专项追加或追减资金以及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等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预算调整,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设置预备费。动用预备费可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财政预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分析材料按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提请批准决算之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的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给予说明或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相关的问题进行检查或视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全面地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擅自动用国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

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 全国普法办


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 全国普法办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厅)局、新闻办、普法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闻办、普法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

现将《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 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继续深化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新闻办公室、普法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做好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有序、蓬勃开展。各互联网媒体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自身工作职责,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确保互联网媒体成为受众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各有关方面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推动优化网络环境,营造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 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互联网是当今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影响力的新兴大众媒体。利用互联网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对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积极推进运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开创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具有独特优势。互联网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渠道,与纸质媒体、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相比,具有信息容量大、受众广、传播速度快、开放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是信息传播领域中的新兴媒介。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是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占领新兴阵地、引导网上舆论的具体体现。加强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影响力,丰富形式和载体,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提高对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很好。目前,全国已建立了一批法制宣传教育专业网站,多数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也都包含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在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的来说,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公民对法律知识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存在着网上内容不丰富、特色不鲜明、缺乏原创性;表现形式过于单一,网络的交互性与信息媒体的多样性体现不够;网络媒体及有关部门各自为战,缺乏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合作;网络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少、规模小、影响力低等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网上管理,确保网上正确舆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立足法治,广泛、深入地开展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点。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掌握互联网这一重要舆论阵地的主动权,始终正确引导法治舆论导向。

5.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安排好、开展好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始终服从服务于大局,始终配合好中心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法治舆论氛围。

6.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坚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从社会和群众需要出发,把满足群众需要与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手段,在网上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

7.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着眼于不同地域、不同部门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创办和建设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平台时,可采取创办独立的法制宣传教育专业网站、依托大型门户网站的平台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子网站、在大型门户网站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频道或者页面等多种形式,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追求扩大网上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的实际效果。

8.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准确把握互联网宣传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不断改进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方式方法,使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始终体现时代性。

三、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9.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水平和能力,正确引导互联网上的法治舆论导向,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10.通过互联网深入持久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理论;深入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宣传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营造学习法律、相信法律、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浓厚氛围。

11.通过互联网深入宣传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主要方面以法律手段进行调节、管理和服务的观念。

12.通过互联网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法制建设各个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反映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方面的丰富实践。在加强对内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做好对外法制宣传。

13.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方式的独特优势,以文字、图片、音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举行在线访谈、制作多媒体、开办论坛等多种方式,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将纪念日、宣传月、宣传周等各种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内容整合到互联网上来,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效果。

四、努力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水平

14.大力开发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信息资源。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益,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信息资源,根据互联网传播的特点进行分类整理后,汇集到互联网上来,满足不同阅读习惯的受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发挥网络原创作品优势,加大网络自主创作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力度,鼓励为互联网提供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内容,丰富网上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设英文版页面,努力增加英文信息量,扩大外国受众面。

15.不断增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特色,努力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艺术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是重点对象。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需要,组织网上宣传内容和宣传活动,面向领导干部的网上内容,应当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面向公务员的网上内容,应当以提高公务员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为重点;面向青少年的网上内容,应当以培养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为重点;面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网上内容,应当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能力为重点;面向农民的网上内容,应当以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为重点。发挥互联网传播快速的特点,在第一时间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上网传播,及时更新网上内容,超过时效的内容及时汇编整合到资料库中,确实保证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时效性。优化页面设计和网上内容的表现形式,提高艺术性,增强吸引力。

16.组织好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时组织对中心工作和重要活动的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上法治舆论的引导作用。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在事实准确、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报道,上网发布,引导舆论。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以群众乐于参与的形式,组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征文、法制动漫大赛、法制摄影大赛、法制书画大赛等形式多样的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联合传统媒体,共同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突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特色,增强受众参与活动的广泛性。

17.建设好互动性栏目。利用互联网互动性强的优势,通过建设和加强网上互动性栏目,引导受众参加到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来。加强对互动性栏目的管理,有效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在互动性栏目中出现。

18.增强服务功能。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应当突出服务性,使受众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应的服务,在得到服务的过程中接受法制教育。在网页、栏目设计安排上,着眼于服务受众,便于受众查阅检索,便于受众获取相关信息,便于受众参与相关活动,强化在线咨询、服务专区、在线访谈、数据检索等栏目的服务功能,通过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五、切实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19.要把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保障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网络媒体要把开展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主动做好工作。

20.各网络媒体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大兴网络文明之风,依法办网,文明办网,按照规定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网上管理,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的网上信息和网上服务,营造文明网络环境。

21.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开展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业务交流和工作研讨,提高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能力和水平。吸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专业人才,兼职从事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法律专业人员志愿从事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懂法律、懂宣传、懂网络、懂外语的人员加入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队伍。

22.科学规划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互联网资源,整合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内容,在各种局域网、政府网、门户网、媒体网上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利用已有的互联网平台,开办法制宣传教育子网站、网页、频道、版块、栏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