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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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一)警卫工作需要;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三)治安事件的现场;
(四)刑事案件的现场;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六)灾害事故的现场;
(七)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八)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使用警戒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警戒带的使用管理工作。
警戒带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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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市区和县属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并在任务书明确的责任区内按下述要求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贴乱写乱画等行为;监督、制止运输车辆沿途撒漏污染环境及影响卫生的杂物等;负责清扫地面、清除污物,搞好临街阳台的整洁等,保持责任区内整齐清洁。
(二)包秩序。监督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管理保护卫生、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制止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建棚厦以及打架半殴、贩卖淫秽书报等影响市容环境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包绿化。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并管护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制止毁坏、攀折花草树木的行为。

第二条 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所在区市容监察中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确定“门前三包”负责人,配备“门前三包”监督员。监督员佩带监察证,履行市政府《一要三不准通告》中规定的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 在没有单位“三包”的地段,沿街和沿街里院的居民户,要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三包”责任,落实居民户和居民大院的门前“三包”任务,做到自觉履行义务,保持门前整洁。环卫部门、街道的保洁队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者要按市政府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居民户,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差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的责任单位,要酌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对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并限期落实
承包责任。对寻逾期不改正或不按规定交付罚款的,要加重处罚。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报销。执行本办法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由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市整顿市容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环卫园林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搞好本地区的“门前三包”责任
制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四年青岛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青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制订的“门前三包协议书”同时废止。



1986年6月12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在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的说明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在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的说明
对外经济贸易部



我部《关于在美国对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已发给你们。但对某些问题,说明如下:
1、随通知下发的“股权的转让”标准条款(中、英文),是经贸部条法司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根据一九八○年签订的中美投资担保协议协商拟定的。该标准条款可以写入中美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
2、根据协议,如美国投资者在OPIC就其在中国的某项投资进行了保险,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且OPIC又向该投资者支付了赔偿,则中国政府承认美国投资者在该项投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OPIC,即OPIC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此意不必写入中美合资、合作企
业合同中。
3、“股权的转让”条款,只适用于美国OPIC保险的投资项目,这种转让无须合营的中方同意,也无须审批机关批准,这似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款第23条有矛盾,但这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即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的)同我国法律
有不同规定时,适用条约的规定。
4、如执行中出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经贸部(条法司)。



199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