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中的几大法律问题/宋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15:19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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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是在患者(或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之间由于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以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是否到位等事项存在分歧而产生的纠纷。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公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医患之间出现的争端日渐增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就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申诉案分析调研发现:

  一、近年医疗纠纷申诉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医疗申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开始寻求多层次的法律支持,对医疗行为的质疑和不满从口角之争升级到对簿公堂,医疗侵权诉讼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医疗案件也相应成比例上升。西城检察院民行处2011年和2012年受理审查医疗侵权申诉案件各占当年收案的10%以上,均为2008和2009两年审查该类案件总数的三倍。

  (二)化解矛盾成为审查医疗纠纷的重点

  医疗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赔偿。

  患者(或家属)一方认为由于医方存在不当治疗给自己造成身体、物质和精神等多重损害,应该进行经济赔偿或后续治疗,而后续治疗的巨大压力使经济赔偿更加现实;医疗机构运用医学知识、医疗服务为患者进行治疗,认为已经依据诊疗规范尽到职责,造成患者死亡、伤残不幸后果的原因往往是病灶、患者年龄、其他并发症等患者自身因素,以及正常手术风险及后遗症,不存在医疗侵权的问题。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争议较大,申诉人大多措辞激烈,情绪激动,检察机关审查此类案件应着重于释法析理,综合运用检察和解、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努力将矛盾化解于申诉阶段。

  (三)对医疗申诉案件提起抗诉成为民事检察监督新突破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申诉案件的审查都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核心证据,只要存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明确鉴定意见,即使医方的诊疗工作存在某些不当,往往也很难以此作为抗诉的理由。

  医疗立法的不断完善,使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逐渐转变,检察机关也相应调整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思路。

  今年年初,经西城检察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就我市首例医疗侵权纠纷案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期间,经各方共同努力,终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双方长达7年的矛盾,为今后审查医疗纠纷申诉案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二、审查医疗申诉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成因

  医学的专业性及医疗手段的复杂性使医患双方在就诊治疗方面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

  为了调整这种特殊关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倒置的方式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但患者仍然负有对某些事实举证的责任。在多年的医疗纠纷申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医疗纠纷诉讼暴露以下问题:

  (一)患方参与诉讼仍处于弱势地位

  前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患者(或家属)一方,我们经过审查发现,绝大多数患者缺少相关的医学知识,也不掌握参与诉讼的法律规则和诉讼技巧,未能通过诉讼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医疗诉讼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指原告知道自己起诉的对象是谁,还必须查明被告依法核准的正式名称。

  如:陈某向法院起诉某医院,在写被告名称的时候用的是口头常用的说法,却没有到相关部门查证医院的正式名称,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还有些申诉人不懂法律专业术语,如王某在诉讼中完全不理解“质证”的含义,认为只有医院用证据说服了自己才叫质证,如果说服不了自己,这份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被法院采信。这些错误认识都会影响申诉人有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2、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绝大多数患者家属没有尸检意识或不懂进行尸检有时间限制,由于缺少尸检结果不能查明患者死因,导致医疗责任无法确定的现象在医疗诉讼中并不少见。

  如:孙某的儿子因病在某医院治疗后,回到家中进一步调养,不料半个月后孩子突然在家中摔倒死亡。巨大的悲痛使父母无法承受,却没有想到进行尸检。父母认为医院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但最终由于无法确定孩子的死因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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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主管各报纸、
期刊编辑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新闻宣传配合药品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监
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在促进药品监督管理体
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
行为斗争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
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与局党组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新闻意
识不强、组织策划水平不高、手段不多、协调不够、管理不严等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总结
经验教训,跟上形势的发展,迎接新的挑战,大力改进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根据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的总
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局党组确定的“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工作重点,充分认识舆
论宣传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改革机制,打好基础,
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目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发挥好新
闻宣传工作的作用,就要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新闻宣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用新的思路去改
进和加强新时期的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从而创造一个既管理有序、步调一致,又
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

一、改革旧的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的新机制。
形势和任务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基础
上,理清思路,着眼长远,实事求是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工作中存
在的力量分散、“言出多门”、管理不善、渠道不通等问题。今年的主要任务是要理顺关系,
打好基础。该充实的要充实,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规范的要规范,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
训,并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从改革运行机制入手,逐步建立内外结合、上下一致、
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管理,抓好《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
(一)“新闻无小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确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坚持按程序办事,保持步调一致,统一宣传口
径,不允许出现不和谐的声音。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新闻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
强督促检查,坚持按制度办事,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二)增强新闻敏感性,积极协调好与各新闻单位及新闻主管部门的关系,沟通情况,
加深理解,疏通渠道。一旦发现偏差和有误,要及早采取措施,避免报道中的负面影响,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继续做好局主管期刊的整顿工作。根据职能调整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
2001年,我们对局主管期刊进行了清理整顿。整顿后的期刊数量由原来的32种,减少到12
种。2002年期刊整顿的要求是,以是否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为衡量标准,进一步调整
好期刊结构,把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交出去,把该管的管好,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使之成
为定位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有序、发展健康的重要宣传阵地。

三、进一步开展《药品管理法》和用药知识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用药知识宣传,逐步树立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法律
意识,健康意识,安全用药意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
上,配合《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出台,继续组织开展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
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介,通过专题报道、访谈、知识竞赛、研讨会、印
发宣传材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受众面。尤其是要发动社会
各界,采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药品知识宣传活动。

四、继续做好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宣传工作。
2001年,我们在这方面花了不少力气,取得了不小的成绩,通过对一些制假售假案例
的揭露曝光,震慑了不法之徒。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要注意总结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
社会效果。第一,加强跟踪报道,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前一阶段整顿成果,把工作引向深
入。第二,揭露阴暗面的目的,在于打击不法行为,保护人民健康。因此要有组织、有策
划,从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报道题材,不
能有闻必报。第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综合治理,我们应从推进企业GMP、GSP工作、
促进药品连锁经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中药保健品和地方标准等多方面反映整顿市
场秩序的成果,宣传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带来的积极变化。

五、主动工作,积极开拓新的领域。
要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不
仅要发挥好中国医药报等系统内报刊的作用,而且也要十分重视发挥其他新闻单位的积极
作用。我们应经常主动地向他们介绍情况,提供报道线索,并直接参与宣传报道活动的组
织策划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备从2002年起,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
等媒体合作,开辟固定的宣传窗口,定期向社会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据了解,上海、黑龙江、湖南等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与当地媒体合
作,开辟了一些新的宣传阵地,加大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收到了很好地社会
效果,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唱响主旋律。
在过去的几年中,药监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体
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全国药品监督机构的组建到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将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这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新闻资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坚持正面报道为主,采取多种方式,从不同角度,及时、
准确的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进展、新成绩,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树立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属报纸、期刊编辑部门,根据以上通知精
神,结合实际,认真拟定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食药监财[2005]348号
各设区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闽药监〔2004〕文财466号)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案件以及其他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也适用本规定。同时上述举报奖励金的适用标准参照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奖励金标准执行。

  二、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生产经营及其他药品违法案件案值特别巨大的,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批示督办的大要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在原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基数由罚没款改为按货值计算。

  四、各级各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案件结束后的奖励依据。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可以用实名(或化名)。用化名时,必须由2名案件承办人员做出证明。

  五、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间可延长至90日。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