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7:15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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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王海宏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在房价见涨之际,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已售给丙,仍与乙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并许诺与乙订立合同,致乙不得不以高价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遭受损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还违反下列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损害事实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害事实,就无所谓赔偿。而且,损害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方遭受的损害非因一方的过失,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咱,也不例外。如果缔约过各中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依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依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了的费用等。
  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呈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享有的利益。依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近观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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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

1994年9月5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我市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称“四荒地”)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我市辖区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进行拍卖。但地下资源、埋臧物和公用设施除外。
第二条 凡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户、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各种联合体都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在同等条件下,本组、本村村民可优先购买。
第三条 原已签订过“四荒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按承包合同进行开发利用的,一般应在合同期满后组织拍卖。未从事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未达到合同规定条件的,其承包合同一律废止,并按规定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另行组织拍卖。
第四条 “四荒地”拍卖用途,仅限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开发、利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到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因掠夺式经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四荒地”的拍卖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拍卖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第七条 拍卖后的“四荒地”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使用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者可优先续签合同。
第八条 国有“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拍卖,并颁发使用证书。
第九条 国有“四荒地”的拍卖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取1-3%的管理费后,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条 国有“四荒地”原已划拨给其它单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行组织拍卖。拍卖收入商财政部门酌情返还使用单位一部分,以补偿原用地单位的开发利用投资。
第十一条 拍卖后的“四荒地”,一般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国家建设需要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使用者的使用成果折价,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拍卖,由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单位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属“四荒地”所有权单位(村、组)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兴办集体企业和公益事业等,不得分给个人。
第十四条 集体“四荒地”的使用权拍卖收入除乡、镇政府提取1—3%的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获得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间,拍卖方一般不得中途终止拍卖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收回,并根据土地管理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由估价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三年内按照合同对“四荒地”进行投资开发,且开发利用面积应达到80%以上。凡未进行投资开发或开发面积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严禁炒卖地皮,从中牟取暴利。
第十七条 “四荒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侵犯“四荒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县(区)所发的与之相抵触的“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办法应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土地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102号
2010-12-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评选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制定辖内评选办法,做好2010年度统计之星推荐的准备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一贺
联系电话:010-68402514
传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以及货币流通和汇率监测调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国际收支考核成绩应为优秀且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第一类分局和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